
干部拒绝提拔是不守政治规矩
2021-12-29
作者:《学习时报》
来源:《学习时报》
被提拔不是党员的权利,不可以让渡或者放弃。一般来讲,按照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》的规定,所谓“提拔”也称干部职务晋升,就是指干部职务、职级的晋升,而对职务和职级的规定,主要参考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《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》以及《公务员职务、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》的相关规定,比如,科员提拔担任副科级职务,正科提拔担任副处级职务,七级职员晋升六级职员,等等。除此之外,提拔也包括职级公务员担任实职领导的过程,比如,二级主任科员担任副科长,四级调研员担任副处长等。这类提拔中,很有可能出现职级平级甚至高于拟提拔担任的实职,但是仍然属于提拔。党员干部的提拔任用,是对优秀同志工作实绩的认可、工作能力的肯定,也是对其继续担当作为的一种激励。对此,社会上存在一种误解,那就是认为“提拔”是对个人的褒奖,属于个人的权利,既然是个人的权利,那当然可以让渡或者放弃。这种看法显然是错误的。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早就说过,革命工作只有分工不同,没有高低贵贱之分,无论在哪一个岗位,政治上都是平等的,都是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。我们党组织对党员干部的培养和任用,都是以党的事业为出发点的,党的组织工作从来都是为完成党的政治任务和中心工作服务的,所以,组织部门考虑的总是某个人是否适合某个岗位。因此,对于党员领导干部,提拔只是工作岗位的调整,绝不是对个人的优待,更不是个人的权利,当然不可以让渡或者放弃。
拒绝提拔的党员,尤其是领导干部,必须追究责任。每一名党员入党都要宣誓,入党誓词中明确写道,“履行党员义务,执行党的决定”。作为党员,必须遵守党章,自觉遵守党的纪律,首先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,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,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,执行党的决定,服从组织分配,积极完成党的任务。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第十条规定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,其中第一项便是“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”。同时,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规定,“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、调动、交流等决定的,给予警告、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,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,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。”拒绝提拔,就是不听党的指挥,不执行党的决定,因此必须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和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的规定,严肃追究责任。
当然,党员干部对提拔有意见,可以按照程序提,党组织应该实事求是,综合研判,做出决定。《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》第十六条规定,“党员有党内提出不同意见权,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,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,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,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;有权按照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‘三重一大’事项或者征求意见、干部选拔任用以及公示等过程中提出不同意见。”据此,党员如果对提拔有意见,认为自己不应该被提拔,或者不愿意被提拔,应该允许提出不同意见,说明理由。拒绝提拔的理由可能有很多,但一般来讲无非两类:第一类是想要提拔,但是与原岗位相比,拟提拔的岗位没有足够的吸引力,于是寻找理由,拒绝提拔。这一类是典型的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行为,必须发现一起处理一起,以儆效尤。第二类是个人的家庭、生活确有困难,不适宜去拟提拔的岗位工作,党组织应该做好核实,然后对理由的合理性进行判断,进而综合考虑,做出是否继续予以提拔的决定。而且,还要按照《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》第二十九条以及中央办公厅印发的《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》,对拟提拔的党员个人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,通过政治上激励、工作上支持、待遇上保障、心理上关怀等多种方式对其开展党内关怀帮扶。
解决好党员领导干部不拒绝提拔的问题,应该内外联动、综合施策。一方面,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的担当意识。主席总书记讲过,我们做人一世,为官一任,要有肝胆,要有担当精神,应该对“为官不为”感到羞耻。由此,必须加强政治建设,提高政治能力,坚守人民情怀,让党员干部的政治信仰更加坚定。另一方面,要进一步完善容错纠错机制。当前,在腐败“零容忍”和问责“全覆盖”的大背景下,少数党员干部面对提拔顾虑重重,争做“太平官”,为了不干错,干脆不干事。如果缺乏容忍改革试错的保障制度,必然会挫伤干部队伍的积极性。由此,必须完善容错纠错机制,建立激励机制,让有创新精神和实干品质的干部能放心地施展拳脚,造福一方。
文章来源: 《学习时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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